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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障碍灯设置分布

发布时间:2019-9-25 9:54:10

1、障碍物就其障碍灯的设置应标志出障碍物的最高点和最边缘(即视高和视宽)。应能在每一个方位角将该物体标明出来,对于障碍物设标志和(或)灯光标示是为了标示障碍物的存在,以减少对航空器的危害,但并不一定能减少障碍物对飞行造成的限制。

2、如果建筑物的顶部高出其周围地面45米以上,必须在其中间层加设障碍灯,中间层的距离必须不大于45米并尽可能相等(城市中百米以上的超高建筑物尤其要考虑中间层加设障碍灯)。地处城市和居民区附近的建筑物设装中间层障碍灯时,应考虑避免扰民。一般要求从地面只能看到散逸的光线。

3、外形广大的建筑群所设置障碍灯应能从各个方面看出物体的轮廓,水平方向也可参考以45米左右的间距设置障碍灯。

4.具体建筑物高度如何设置如下:

4.1高出周边地区地面不到 45 m 的固定物体 

4.1.1  面积不太大的高出周围地面不及 45 m 的物体应用 A 型或 B 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灯光标示。

4.1.2  在使用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可能不足或需要提前发出特别的警告之处,应使用中光强或高光强的障碍灯。

4.1.3 B型低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按4.1.4B型中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

4.1.4 大片面积的物体应用 A 型、B 型或 C 型中光强障碍灯予以灯光标示。A 型和 C 型中光强 障碍灯应单独使用,而 B 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与 B 型低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 注:一组建筑物均被视为大片面积的物体。

4.2  高出周边地区地面 45 m 但不到 150 m 的物体

4.2.1  应用 A 型、B 型或 C 型中光强障碍灯予以灯光标示。A 型和 C 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 用,而 B 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与 B 型低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

4.2.2  A 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物的顶部比周围地面高出 105 m 以上或比附近建筑物 (当需要标示的障碍物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的顶部标高高出 105 m 以上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 的中间层障碍灯应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105 m的等 距离设置。

4.2.3 B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物的顶部比周围地面高出 45 m 以上或比附近建筑物(当 需要标示的障碍物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的顶部标高高出 45 m 以上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 间层障碍灯应为交替的 B 型低光强障碍灯和 B 型中光强障碍灯,并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 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 52 m 的等距离设置。

4.2.4  C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的顶部比周围地面高出 45 m或比附近建筑物(当需要标 示的障碍物被多个建筑包围时)的顶部标高高出 45 m 以上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 灯应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 52 m 的等距离设置。

4.2.5  在使用 A 型高光强障碍灯之处,应将障碍灯以不大于 105 m 的间隔均匀地设置在地面与按当需要对一个物体灯光标示时,一个或多个低、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应尽可能地靠近物体的顶端设置规定的顶部障碍灯之间,但在需要标示的物体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可用附近建筑物 的顶部标高代替地面来确定应设障碍灯的层数。

4.3高出地面或周边地面水平面 150 m 的物体 

4.3.1  高出周围地面大于150 m的物体经航行研究表明应用高光强障碍灯标识才能在日间辨别时,应用A型高光强障碍灯标示。

4.3.2  在使用 A 型高光强障碍灯之处,应将障碍灯以不大于 105 m 的间隔均匀地设置在地面与按按当需要对一个物体灯光标示时,一个或多个低、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应尽可能地靠近物体的顶端设置规定的顶部障碍灯之间,但在需要标示的物体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可用附近建筑物 的顶部标高代替地面来确定应设障碍灯的层数。

4.3.3 如果有关当局认为在夜间使用A型高光强障碍灯可能造成对机场附近 (10 km半径范 围内) 驾驶员的眩目或形成影响环境的重大问题,则C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而B型中光强障碍灯 应单独使用或与B型低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

4.3.4  A 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障碍物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视情 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 105 m 的等距离设置。

4.3.5 B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障碍物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为B 型低光强障碍灯和B型中光强障碍灯交替发光,并视情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 尽可能地以不大于52 m的等距离设置。

4.3.6 C 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障碍物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视情 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 52 m 的等距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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