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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视助航设施监视与控制系统

发布时间:2019-11-4 15:10:54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13)中对于目视助航设施监视与控制系统有以下的规定:

一、 目视助航设施监视与控制系统

1、助航灯光监视系统

1.1 机场宜采用一套监视系统,以显示灯光系统的运行状态。

1.2 为控制航空器目的而使用的灯光系统应有自动监视系统,以便对可能影响管制功能的任何故障发出信息。这种信息应自动传输到机场塔台。

1.3 在跑道视程小于550 m时使用的跑道,对表35中所列的灯光系统应予自动监控,以便当任何单元的可用性水平低于附录F中F.6~F.10规定的相应最低可用性水平时能发出信息。这种信息应自动传递给维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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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视程小于550 m时使用的跑道,对表35中所列的灯光系统应予自动监控,当灯光系统的可用性水平低于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应运行的最低水平时应发出信息。这种信息应自动传输到机场塔台,并在显著位置显示出来。

1.5 在改变了助航灯光的运行状态后,监视系统应能尽快显示出改变后的运行状态。至少应在 2 s内显示出停止排灯的状态改变,并在5 s内显示出其他灯光的状态改变。

2 机坪助航设备监视与控制系统

2.1 宜设置监控系统,对机坪上的机坪泛光灯、机位标记牌等助航设备进行集中监视与控制,以控制运行并显示其运行状态。

2.2 监视与控制系统除开关控制外,还应显示设备运行状态,并记录各种状态的运行时间。

2.3 监视与控制系统应根据运行需要采取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和分区、分组控制形式。

2.4 监视与控制系统应根据运行需要对机坪泛光灯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2.5 监视与控制系统的主控设备宜设置在旅客航站楼内,宜与其他监控设备共用房间。

2.6 监视与控制系统应提供接口,接入其他监视与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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